海關總署于2021年6月16日公布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》(海關總署令第250號,以下簡稱《程序規定》),將自2021年7月15日起實施。2006年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45號公布、根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聽證辦法》),2007年3月2日海關總署令第159號公布、根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簡單案件規定》),2010年3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188號公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簡單案件程序規定》同時廢止。為提升員工對有關海關法律法規、政策等方面的知識水平,掌握最新的海關相關法律法規等管理規定,使公司進出口工作順利開展,特展開培訓。